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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格致论道”政法讲堂第七十四期成功举办

发表时间:2026-06-02 浏览次数:

6月1日,政法学院“格致论道”政法讲堂第七十四期“当代法学名家共话‘情理法’”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特聘专家霍存福,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姚建宗,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刘晓林担任主讲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尹奎杰、副院长张姗姗及师生代表共同参与活动。

霍存福教授主要梳理了自身情理法研究的重要历史阶段和主要学术观点。霍老师指出,其对“情理法”的研究始于1990年,从沈家本对情理与法律关系的论述中获得启发,在此基础上提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情理是法律的基础”这一核心命题。他将“情理法”视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把对于法律的情理化或情理性理解作为古人对法律精神、法律基础的文化追寻,提出“法律可以‘人情’求之”“法律本于情理而立”“法律实施有‘情’的照顾方为圆满”等主要观点。随后,霍老师对于谢觉哉所提出的“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这一“情理法”观进行了详细的学理分析,提出“情有三性”,即单独性、圈子性、情感性与“理有四性”,即集体性、公共性、共同性、理性的概念框架,准确地揭示了“情”与“理”各自的功能与边界。

姚建宗教授主要从法律经验与常识重审“情理法”。姚老师从情理与法律关系的角度切入,援引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这一经典命题,对法律的思维方式与技术特征展开深层反思,围绕四个层面展开论述:第一,“情理法”问题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紧迫的实践问题。第二,厘清情理与法律的关系:理包括事理、人情之理、风俗习惯之理等;情理并非法律的对立面,而是法律的内在根基;第三,强调法律经验与常识的核心地位。他指出,经验是常识的基础,法律实践离不开经验的积累。而经验既有可变的成分,也有不变的内核。在法律经验中,情理居于特别重要的位置,需从日常生活出发去理解和运用;第四,注重情理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应从情理的视角去认识和评价法律实践活动。

刘晓林老师指出“情理法”是法律史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的经典性论题之一,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解决情理法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情理法”?“情理法”有哪些表现特征?应当如何认识“情理法”?刘老师指出“情理法”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中,体现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前者主要是律令,后者主要是判词。刘老师关注立法层面的“情理法”,以《唐律疏议》为基础,分别进行了“情”和“法”的考辨,指出中国的“情理法”是民众、司法官员共同参与的“情理法”,主要以民众为主体,并指出其与西方“自然法”存在一定区别,后者更多体现在法学家层面。这一比较视野,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中国“情理法”的独特性格。

尹奎杰教授在讲座总结中指出,围绕“情理法”这一横跨历史与现实的重大命题,三位当代法学名家从历史渊源、理论建构、经验常识与本体追问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入对话,既有宏观视野的理论建构,又有具体案例的实践检验,呈现出了高度的学术性、思辨性与开放性。与会师生深受启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加深了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对话。

初审:岳志凯  

复审:张东宁

终审:张姗姗